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6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九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九○號),經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九一年一月九日下班時」應更正為「於九十一年六月九日下班時」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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