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478號債權人 賴品 花上列債權人 賴品花 因與債務人 張武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品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依據之相關証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武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