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秀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施舜鵬 、 陳逢莉 告訴被告周秀曇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施舜鵬、陳逢莉與被告周秀曇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1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狀2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