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1日113年度巡交字第17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