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茹蔓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李爭春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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