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間隔、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08年3月18日11時20│108年8月25日9時15│108年11月21日17時35││犯罪日期│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47號│字第3082號│字第56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33號│109年度訴字第9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2月03日│109年03月30日│109年05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33號│109年度訴字第9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判決││││││├────┼──────────┼──────────┼──────────┤││判決│109年03月04日│109年04月29日│109年05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