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85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培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捌萬捌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