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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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原告 賴柔菲 被告 夏展琳 (原名 黃柏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47號被告夏展琳(原名黃柏皓)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4月21日以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原告賴柔菲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何啓榮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