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乙○○CLA
甲○○LIN共同代理人 張美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孫初韋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許澍林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乙○○CLA
甲○○LIN共同代理人 張美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孫初韋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許澍林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