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寅○○原告甲○○原告戊○○○原告丙○○原告卯○○○原告子○○
樓原告癸○○原告丑○○原告辛○○原告庚○○原告己○原告丁○○原告午○○○原告乙○○原告未○○原告巳○○原告辰○○○原告壬○○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附表所示應補繳裁判費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寅○○│30萬元│3200元│500元│2700元││甲○○│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戊○○○│1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丙○○│50萬元│5400元│500元│4900元││卯○○○│43萬元│4630元│500元│4130元││子○○│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癸○○│30萬元│3200元│500元│2700元││丑○○│30萬元│3200元│500元│2700元││辛○○│30萬元│3200元│500元│2700元││庚○○│50萬元│5400元│500元│4900元││己○│223萬元│23077元│500元│22577元││丁○○│20萬元│2100元│500元│1600元││午○○○│28萬元│2980元│500元│2480元││乙○○│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未○○│9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巳○○│40萬元│4300元│500元│3800元││辰○○○│30萬元│3200元│500元│2700元││壬○○│11萬元│1110元│500元│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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