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216號債權人 陳建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家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如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若有約定,應提出該約定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狀狀首「案號:112年度字第0314號」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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