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號原告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金旆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吳千鳳
陳姿伶 曾邑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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