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葉松穎
訴訟代理人 甘金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3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12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慧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柒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慧玲
法 官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