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營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營字第四號
原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合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