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苗小字第65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姚如被告 陳欣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64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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