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尚基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51號),裁定如下:
主文彭尚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尚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民國99年4月3日送監執行,106年11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46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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