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林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76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