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鄒貴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小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