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0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宋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0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天利營造有限公司│84年8月11日│85年8月11日│2,000,000元│││ 黃宗彊 ││││││ 吳龍全 ││││││ 陳一中 ││││││ 鄭俊膺 ││││││向精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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