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1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①債務人丁○○、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丁○○、丙○○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