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紹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所有桃園縣平鎮市○鎮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