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軒轅上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敏光 代理人 黃琬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鼎城國際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7年11月5日│30,172元│PD0000000││││限公司 李滿堂 │和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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