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告 蔡爾杰 訴訟代理人 陳美靜 被告 蔡爾鉉 被告 蔡爾泰 被告 蔡智惠 被告 林靜雯 被告 林靜怡 被告 林碩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各五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裁定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景徽附件
┌──┬─────────┬───────────────────┬────┐│編號│不動產標示│更正裁定內容│備註│├──┼─────────┼───────────────────┼────┤│1│雲林縣○○鎮○○段│蔡爾鉉、蔡爾泰、蔡爾杰、蔡智惠各五分之││││296地號土地│一;林靜雯、林靜怡、林碩彥各十五分之一││├──┼─────────┼───────────────────┼────┤│2│雲林縣○○鎮○○段│蔡爾鉉、蔡爾泰、蔡爾杰、蔡智惠各八00││││297地號土地│分之五二;林靜雯、林靜怡、林碩彥各二四│││││00分之五二││├──┼─────────┼───────────────────┼────┤│3│雲林縣○○鎮○○段│蔡爾鉉、蔡爾泰、蔡爾杰、蔡智惠各八00││││297-1地號土地│分之五二;林靜雯、林靜怡、林碩彥各二四│││││00分之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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