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玄○○被告未○○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卯○○申○○庚○○丙○○戌○○亥○○丁○○癸○○宇○○甲○○酉○○乙○○戊○○宙○○寅○○丑○○午○○壬○○子○○天○○己○○辰○○地○○辛○黃○○ 莊小慧 賴震文 賴癸如 巳○○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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