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3號再審原告 董秋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楊瑞生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七第一項、同條之一三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