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虎小字第97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告 韓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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