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勞簡抗字第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對原裁定不服,依法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勞簡抗字第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業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於系爭事件程序終結後始具狀於
105年11月28日提出本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書狀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系爭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經由裁定抗告駁回而終結,即無從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溫祖明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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