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8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91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王麗雯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葉鎧霆   住○○市○○區○○街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並對債務人於路竹郵局之存款為強制執行,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路○區○○路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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