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 賴維隆 即 賴木成 之繼承人
賴緯宬 即賴木成之繼承人賴 昱叡 即賴木成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惠嬌 聲請人 賴沛均 即賴木成之繼承人
賴秋薇 即賴木成之繼承人 賴秋蓮 即賴木成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蔡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賴木成所有,惟賴木成於民國10
0年4月11日死亡,嗣聲請人即全體繼承人於108年11月19日具狀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12月25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9年1月7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
109年1月1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並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108年12月10日宜院春家字第1080000845號函、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年6月15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9年6月13日週六為假日,6月14日週日亦為假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9年6月1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47│├──┼─────────────┼────────┼──┼──┼──┤│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209│├──┼─────────────┼────────┼──┼──┼──┤│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38│├──┼─────────────┼────────┼──┼──┼──┤│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53│├──┼─────────────┼────────┼──┼──┼──┤│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54│├──┼─────────────┼────────┼──┼──┼──┤│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53│├──┼─────────────┼────────┼──┼──┼──┤│0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2│├──┼─────────────┼────────┼──┼──┼──┤│00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46│├──┼─────────────┼────────┼──┼──┼──┤│009│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220│├──┼─────────────┼────────┼──┼──┼──┤│01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