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1397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告 林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 陸佰 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