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93號原告 范淑慧 被告 許哲豪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葉榮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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