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00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俊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俊慶分別於1.民國100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65%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2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民國099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8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06年04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至民國102年0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666330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10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俊慶│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83381││5月16日起││六五│││元│││││├──┼───┼─────┼──────┼──────┼───────┤│002│新臺幣│吳俊慶│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482949││5月1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俊慶│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183381││5月16日起││台幣1000元之違│││元││││約金│├──┼───┼─────┼──────┼──────┼───────┤│002│新臺幣│吳俊慶│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482949││5月22日起││台幣1000元之違│││元││││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