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松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松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