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新加華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德泰 即Raym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鉅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