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4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47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6日下午3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9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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