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原告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被告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惟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年息16%部分,未提出依據,是本件以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及法定利息5%計算利息及利率。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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