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祐誠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簡易庭簽請改行通常程序後,被告已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顯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爰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