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82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葉雲仁

被告 簡源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計算利息之週年利率「15%」記載,應更正為「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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