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莊惠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