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604號債權人 林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坤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7張本票發票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多少?因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符。
㈣是否對票號CH286725之本票請求?(因到期日為110年9月
30日,未屆期不得提示。)㈤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起算應自到期日起算,請具狀更
正各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