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暫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暫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145號抗告人甲○○非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徐旻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112年度家暫字第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施旭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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