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清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邵清宗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邵清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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