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
聲請人庄腳人國際車業
法定代理人 邱奕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鄭雄遠 、 楊宗樺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庄腳人國際車業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