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珈榕 上列聲請人與 張智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1,136,224元之計算方式(請具體陳明欲請求扶養費、車貸之起、迄日及數額)。
二、請提出兩名未成年子女出生日期之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車輛貸款總額、分期款,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欲請求之車貸金額已由聲請人繳納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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