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嘉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姜萍 律師相對人上弘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存字第73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三一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編號:LA31784),准以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全更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編號:LA31784)為擔保品,經本院以98年度存字第7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今聲請人因前項可轉讓定期存單已到期,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即准以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卷宗,審核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彭月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