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款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許太鸎 再審相對人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晃 再審相對人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僅泛言其遭非法玩家恐嚇、威脅及強迫儲值,向客服反應未得到合法回應及處理,爰就本院民國112年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惟再審聲請人並未於書狀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