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37號聲請人 吳衍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補正文件記載吳衍宗非權利人,應提出鋐恩實業有限公司委任原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聲請人鋐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秀枝 、代理人吳衍宗),狀底具狀人處應有公司大小章及吳衍宗簽章。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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