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48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4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八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其眼睛受重傷,無法再戴隱形眼鏡,等於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應屬「毀敗」,精神病症之痛苦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請深入研究,再次斟酌等語。核其狀述內容,並未指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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