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代理人 鄭瀚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仕英
張凱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