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黃麗足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燕織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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